学生公告

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费减免等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 来源: 时间:2016-10-12 阅读次数:


有关部门,各学区、各班级: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名额的通知》,以及《温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以及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1、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国家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学费减免。申请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低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评审条件

(一)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其他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

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国家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智育和综合考评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智育和综合考评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注:1、对智育和综合考评于均进入前15%的学生,名额不足时,以评选学年两学期智育和综合考评名次相加值小者为先。如遇同分,以智育成绩为先。再遇同分,以考试成绩排名为先;2、二年级学生:以评选学年第一学期智育和综合考评,排名均在前15%)。

全国挑战杯获奖团队项目负责人直接获得省政府奖学金(无违纪处分情况);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直接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二)对于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达到规定量化标准的,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并经过学校审查证实。

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 、 EI 、 ISTP 、 SSCI 、C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由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举办的竞赛中(包括各类学科竞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职业生涯规划与创业大赛等;各类学会级竞赛除外),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负责人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参加由省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8人以上);体育专业学生获得个人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第一名(8人以上)。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3、其他评选条件说明:

(1)符合条件的同学,学区负责通知到学生,由学生自主申请。学生如不申请,学区不评审。

(2)外出(国内外)交流学生、城市瓯江转到本部学生(一学年)如

有对方的成绩证明,可以参评各类奖项;因病休学一学期学生可申报助学金。

(3)奖项兼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和省政府奖学金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和省政府奖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原则上一个学生一学年所获奖项不得超过8500元(音乐学院和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学生可适当放宽)。

4、以上评选条件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评选学年获得一次三等以上奖学金(按奖学金发文日期为准)。

(三)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1、 召开评审组会议,讨论通过评审流程、评审条件、评审原则和名额分配。(具体时间:10月12日)

2、学校下发通知后,学区通知条件符合的同学进行学工系统网络申报(如何网络申报详见附件11),学区在认真核实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结合学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学区推荐名单(其中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须经学区联评产生)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区和学院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时间:10.12-10.16)

3、确定本学区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后,在学区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组审核。(具体时间:10.17-10.21)

4、学校评审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具体时间:10.22-10.24)

5、学校领导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具体时间:10.25-10.31)

注:学费减免申报时间与国家助学金同步,上报时间定于10月30日。

四、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档4000元,二档2500元)、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和学费减免(分为两档:一档为本学年所需缴纳学费的二分之一,二档为本学年所需缴纳学费的三分之一)等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0。

五、评审监督

评审期间,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的同学,若有生活不节俭现象,尤其是使用价格昂贵的手机、电脑、化妆品等的,欢迎广大师生来信或来电投诉举报;一经核实,学校根据有关程序取消其受助资格与有关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投诉举报邮箱为28096460@qq.com,投诉举报电话为86596030。

评审结束后,学区定期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

六、其他说明

1、奖助学金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一般在评选当年的年底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在秋季(一般在评选当年的年底)、春季(一般在次年的4月份)各发一半;其他助学金一般也在评选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2、申报材料填写。所有申报材料需经过学工系统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学区责任老师审核通过后下载所有审核通过学生登记表,不破坏表格格式,双面打印后学生签字。有关填写说明详见附件8。

附件:2016学年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评审工作附件包

学生处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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